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提交本人办理3本以上公证业务卷宗复印件)。
(二)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三)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业务300件以上,公证质量良好,未出现过因投诉而撤证或因质量问题引发公证赔偿,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二)出色办理全省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全省公证界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果。
(三)参与处理省内重大投诉案件,起草评查意见,为案件处理做出重要贡献。
(四)独立编写公证培训讲义20课时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
(五)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得到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并被采用。
(六)理论经验或业绩成果在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或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或培训上得到肯定或推广。
(七)参与全国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业务指导意见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国家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八)主持或参与公证行业重大、复杂、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九)业务拓展、工作管理或业务实践经验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十)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公证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一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编写的公证案例、学术调研文章被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证网、河北公证网等国家和省级网站刊载4篇以上。
(十一)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二级公证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一级公证员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3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任公证机构负责人期间,公证机构曾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办理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具有指导示范作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