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律师执业纪律,能全面履行律师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系统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众多的案例及分析、定性结论;掌握同律师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能独立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重大案件辩护、代理,以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有组织与指导二级律师及各级专业律师人才培训、研讨、案件分析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法律援助律师。
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一审、二审)的10件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债务人企业资产或负债5亿元以上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主要成员。
(三)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破产业务除外)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10家以上单位或者五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为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六)主办1件以上境外或者3件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辩护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1次以上被采纳(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5次以上被采纳(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和本人代理意见)。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3次以上被采纳(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代理意见)。
(四)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成员,办结2件破产案件(破产清算案件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清算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破产重整案件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
(五)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破产业务除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5次以上被采纳(提供法律意见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提供论证或者参考意见(提供党政机关证明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到10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八)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九)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者获奖1篇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三级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或其他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8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