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办理较为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或处理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提交本人办理3本以上公证业务卷宗复印件)。
(二)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三)具有指导、培训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业务200件以上,公证质量良好,未出现过因投诉而撤证或因质量问题引发公证赔偿,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对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2年以上的公证员,近两年内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二)办理全省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公证事项2件以上,得到全省公证界专家公认,取得明显社会效果。
(三)参与处理省内重大投诉案件,起草评查意见,为案件处理做出重要贡献。
(四)独立编写公证培训讲义10课时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
(五)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得到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并被采用。
(六)理论经验或业绩成果在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或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工作或培训会议上得到肯定或推广。
(七)参与制定国家或省级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业务指导意见或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等制度。
(八)组织或参与公证专业课题研究,工作成果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九)业务拓展、工作管理或业务实践经验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十)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公证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一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编写的公证案例、学术调研文章被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证网、河北公证网等国家和省级网站刊载3篇以上。
(十一)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三级公证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一级公证员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 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任公证机构负责人期间,公证机构曾获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办理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具有指导示范作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公证业务1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