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博士学位任命为公证员后;或具备其他学历或学位人员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提交本人办理3本公证业务卷宗复印件)。
(二)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三)具有指导、培训四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具备博士学位任命为公证员后,独立承办公证业务,在公证机构内部业务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由公证机构出具其办理公证业情况(数量和质量)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评定。
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业务100件以上,公证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对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2年以上的公证员,近两年内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二)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公证事项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三)独立编写公证培训讲义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
(四)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五)参与市级以上公证管理、业务建设有关制度制定或工作管理、业务实践经验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推广。
(六)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公证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一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公证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编写的公证案例、学术调研文章被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证网、河北公证网等国家和省级网站刊载2篇以上。
(七)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