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能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具备博士学位任命为公证员后;或具备其他学历或学位人员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提交本人办理3本公证业务卷宗复印件)。

(二)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三)具有指导、培训四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具备博士学位任命为公证员后,独立承办公证业务,在公证机构内部业务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由公证机构出具其办理公证业情况(数量和质量)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评定。

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业务100件以上,公证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对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2年以上的公证员,近两年内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二)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公证事项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或推广。

(三)独立编写公证培训讲义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

(四)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五)参与市级以上公证管理、业务建设有关制度制定或工作管理、业务实践经验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推广。

(六)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公证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一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公证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编写的公证案例、学术调研文章被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证网、河北公证网等国家和省级网站刊载2篇以上。

(七)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三级公证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一级公证员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 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任公证机构负责人期间,公证机构曾获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办理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具有指导示范作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公证业务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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