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产品或项目的设计,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竞赛。

(二)主持制作的作品参与市(厅)级以上的大型活动、赛事等,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参与市(厅)级重点课题(项目)研究,或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较高水平的教案。

(四)在本专业领域开展教学、理论、科技研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品或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展评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四)作品被市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五)参加编写中等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教材并被采用。

(六)获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或县(区)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七)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相关课题(项目)1项以上。

(八)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作品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理、传承与普及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三年内产值达到100万元,或解决就业10人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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