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产品或项目的设计,或主持设计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竞赛。

(二)主持制作的作品参与市(厅)级以上的大型活动、赛事等,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参与市(厅)级重点课题(项目)研究,或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较高水平的教案。

(四)在本专业领域开展教学、理论、科技研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品或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展评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四)作品被市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

(五)参加编写中等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教材并被采用。

(六)获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或县(区)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七)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相关课题(项目)1项以上。

(八)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作品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理、传承与普及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县以下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三年内产值达到100万元,或解决就业10人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艺美术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获国家级专业展览或竞赛金奖(一等奖)3项,或获省(部)级专业展览或竞赛金奖(一等奖)5项。

(三)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展览”2项以上。

(四)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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