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专业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河北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专业相关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带领本单位或本系统初级职称人员完成专业工作或项目。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参与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重点科研项目),出版相应的学术专著或发表相应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

(二)文物保护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1次以上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2.参与1项以上可移动重要文物征集工作或完成重要价值可移动文物150件(套)以上征集工作;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3.熟练掌握某一类可移动文物保管保护技术;独立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1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保管、建账建档工作。

4.参与2个以上遗迹遗物科技保护项目。

5.熟练掌握某一类可移动文物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般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工作。

6.参加2项以上文物保护项目(包括规划、设计、调研、数字信息化、文物影响评估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参加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含数字信息化工程)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验收。

(三)文物考古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或4个以上小型(200平方米以下)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2.参与2个以上科技考古项目。

3.参与本地区或本单位2项以上考古数字化项目。

4.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200-400平方米)或4个以上小型(200平方米以下)考古发掘项目(旧石器时代和水下考古项目不受规模限制)的绘图、摄影、拓片工作;完成资料整理,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作品50个版面以上。

(四)文物利用

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或参与完成3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

2.独立完成1个以上基本陈列或2个以上原创临时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并完成讲解任务,或独立完成2个以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教育或宣传推广项目并编写宣传资料,或主持期刊重要栏目并编写宣传资料。

3.参与研发5件(套)以上具有宣传、教育价值的文物创意产品项目;参与文物创意宣传推广活动并编写宣传资料。

4.参与制定本单位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发展规划,编制1项以上文物数字化保护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参与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100件以上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或活化利用工作。

5.参与完成2项以上公众考古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与申报专业岗位相关工作满4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专业奖项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并结项1项以上省(部)级学术科研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学术科研课题(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工作人员的此项业绩成果条件不得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重复使用)。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独撰1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调查报告、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每篇3000 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3个专业中未发表的报告、方案、规划、案例,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为学术代表作的(独撰3000 字以上),可视同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人仅限提交1篇)。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创新或解决1个以上重大学术问题或技术问题,对本专业工作有明显推动成效(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优秀典范案例,获得文物博物业界广泛推广应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参与研发的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文物博物业内广泛推广(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出具意见,或取得有关部门予以佐证的明显经济效益)。

(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前五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前三名)。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完成专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获业内3名以上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署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三)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并结项1项以上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学术专著(不少于1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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