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具有档案工作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2.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3.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设区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推广或认可。
4.具有编审本专业省级以上培训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县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10学时以上。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验收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级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中等以上标准(以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批复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获得“河北省开发利用档案优秀服务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3.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河北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与(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 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 字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研究馆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本专业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