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或实践能力,全面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农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提出在本领域科技推广方向,确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能够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本专业技术问题,有力推动区域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够提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在农村改革发展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实施;是本地区农业学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围绕区域内重大农业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能够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具备指导、培养高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经管理、农产品质量检测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比较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参与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前沿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推广课题,促进本区域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问题或技术难题,或参与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起草编制畜牧业发展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或在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饲养、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或能够指导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五)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1项以上。
(六)参与推广实用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等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七)参与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参与编制过工作规划、方案、实施意见并被县以上政府部门发布;或参与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发现本行业安全风险信息,提出的预警报告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合格等级2次以上。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承担本行业重点工作过程中集成推广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成果,被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培树的典型模式、示范基地、优秀案例,被省直部门以上公布、推介、推广。
(十)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科普文章3篇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畜牧(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