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具有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四)平均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承担服务省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累计不少于20次(其中国家级赛事不少于10次),治疗康复案例累计不少于50人。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期间,需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运动成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1.在省优秀运动队连续保障4年或累计6年以上的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单项获2次全运会冠军,或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4人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奥运会前八名,或5人次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10人次以上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3名以上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1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在各级各类体校连续保障2年或累计4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 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单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5人次冠军。

(2)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6次冠军。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参与研究制定省级以上运动防护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事项调研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 2项,并至少1项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主编出版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著作1部或以前三名出版合著2部以上。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5.主持完成运动防护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

6.以第一编制人制订省级(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以主要编制人(前三名)制订国家级(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均颁布实施。

7.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限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三名2项以上(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运动防护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一项学术成果条件。

(二)在1个奥运周期或全运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全运会冠军;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3人次以上全运会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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