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要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一、适用范围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运动防护技术,独立开展运动防护工作;。

(二)具有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体育比赛或活动运动防护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四)平均每年从事运动防护服务工作满40周(每周30小时),承担服务市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累计不少于20次(其中市级赛事不少于10次),治疗康复案例累计不少于25人。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任职资格后,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运动成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1.在省级优秀运动队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连续保障4年或累计保障6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单项3人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奖名次,集体项目5人取得前十二名;或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1次以上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在其他各级各类体校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连续保障2年或累计保障4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最大组别前三名;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或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集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者取得省级优秀运动队中级运动防护师所规定的比赛成绩。

参与研究撰写制定县级以上运动防护方向发展规划、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论文1篇以上。

2.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并转化或应用。

4.主持1项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科研项目并结题。

5.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能力的高水平运动防护成果代表作。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运动防护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一项学术成果条件:

(二)同时在1个奥运周期或全运周期内,负责保障累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或2次全运会冠军,或3人次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全运会前三名5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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