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护理类高级职称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适用专业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3.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急重症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护师岗位;或具备本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护师岗位。
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需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分别提供业绩成果,提供多项业绩成果可作为评审加分因素,护理类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详见附表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前3名)。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第1名),并在实际临床中广泛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转化或产值达到200万以上(须提供成果评价报告和转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