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引领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能够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一)法医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人员专业要求。

2.法医病理专业需要具备独立阅病理切片能力,法医临床需要具备独立阅医学影像片能力,其他法医专业需要具备常用设备操作、调试、校验能力及图谱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

3.经核实,签发本专业7项以上(或本专业70%以上)鉴定项目且累计200例以上。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二)物证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人员专业要求。

2.经核实,完成并签发本专业鉴定项目累计200例以上。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三)声像资料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人员专业要求。

2.经核实,参与完成本专业全部分领域以上鉴定项目且累计100例以上。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四)环境损害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人员专业要求。

2.经核实,参与完成本专业鉴定项目累计300例以上。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中,授课10 学时以上或3次以上,并提供培训讲义:参加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审、评查、评估、考核等技术管理专项活动。

2.担任省级以上CMA或CNAS认可的本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二个评审周期以上;或是省级以上CMA 或CNAS 认可评审员,参加3次以上评审工作的。

3.主持本专业技术项目,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参编技术著作2部以上。

5.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例入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案例库3件以上。

6.办理过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3件以上且鉴定意见被委托人采信。

7.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8.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主持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

9.技术奖励条件:获得本专业技术奖励,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第一鉴定人办理在省内或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鉴定案件,或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例入选国家级精选典型案例库。

(二)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正式发布实施的。

(三)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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