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2.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 15 万字以上。

2.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4.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审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三)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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