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全面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掌握审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对审计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够指导审计业务工作,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指导高级审计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具备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作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

5.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二)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

2.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4.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审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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