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主持、指导一个县(区)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会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材料为准,前三名);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会计专业相关的经验文章(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主持编写(制订)县(包括行业)以上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2.参与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3.参与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4.主要参与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以上(独撰写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财务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市(厅)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需提供有效依据)。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不含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并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 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满足基本条件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