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与政策水平,掌握现代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统计设计和实务操作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熟悉国内外统计工作动态和先进的统计科学方法,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开展重大统计理论与实践活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具有培养和指导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国家或本行业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二)组织编辑统计年鉴、县(市、区)级以上统计资料汇编3种以上。

(三)参与主持省(部)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主持省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科研课题2项以上。

(四)参与主持本行业、本单位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方面工作2项以上。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主持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完成计划科研任务,取得结项证书(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下同,前五名),或参与主持市(厅)级课题(前三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主持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或决策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批示、采纳或产生重大影响(须提供批示或采纳依据)。

2.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参与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管理,使单位经济增收节支1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3.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须提供有效依据,下同),或参与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4.主持制定统计方法制度、调查方案等,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依据)。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4000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得到市(厅)级主管领导批示或推广交流(须提供有效依据)。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中级职称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 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三)参加省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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