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农民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种养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畜牧养殖类出(存)栏量须达到一定数量:水产养殖面积须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种养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二)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能够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从事农产品加工类电商经营等个人创业经营活动,影响力较大,带动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三)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一定的成员数量,能够推广应用农业新机具、新技术、新品种等,能为当地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组织提供种养殖、兽医等技术和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方面的服务。


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取得农民技术专业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极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具备下列重大业绩中的一条:

1.培育农业新品种1个以上:

2.取得农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以上;

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致富能手等荣誉称号;

6.每年担任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主讲,参与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乡村人才500 人以上。



对参加“头雁”培育等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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